【2017年8月5日第一次工作会议决议通过,2020年12月29日湖州市律协第七届常务理事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为提高本委员会的工作效率、加强各委员的履职责任,根据《湖州市律师协会会员处分规则》、《湖州市律师协会投诉查处工作规则》等规定,设立湖州市律师协会道德与纪律委员会(暨惩戒委员会),现结合本委员会的工作需要、制定本工作细则。
一、道德与纪律委员会设置与分工
(一)人员设置
委员会设置主任一名、副主任三名、秘书长一名、委员若干名,主任全面负责并协调各部工作。
委员会工作实行调查与惩戒相分离制度,下设案件受理部、案件调查部、案件审查部,分别负责投诉的受理与立案;违规行为的调查;举行听证、提出初步评议意见及制作书面决定书。
(二)案件受理部设置
1.案件受理部的日常机构为设在市律协秘书处的投诉受理查处中心,由秘书处负责投诉接待,案件受理部予以指导。对投诉材料不齐的,可以要求投诉人补充。材料接收齐全后,根据规则决定对投诉案件是否立案。正式立案的,发出书面立案通知,材料移交案件调查部。
2.案件受理部部长由委员会副主任兼任,负责本部日常工作,下设若干工作人员。
(三)案件调查部设置
1.案件调查部职责为负责个案调查工作,由2名以上委员组成调查组,出具最终调查报告。个案调查小组成员不参与该案审理讨论与表决。
2.案件调查部部长由委员会副主任兼任,负责本部各项日常工作。下设若干个调查小组,成员由本委员会委员组成。调查小组实行轮候调查制。
(四)案件审查部设置
1.案件审查部职责是根据调查报告出具审查意见,对拟作出处分的,告知受调查会员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并根据会员的申请,报经主任同意后决定是否举行听证。需要听证的,组织3-5名委员组成听证庭,进行听证工作。听证完成后形成评议报告并提出处分建议。不需要听证的,形成审查报告直接提交表决。
2.全体道纪委委员(不含调查员及应回避的委员)应当在听取或者审阅听证庭评议报告或者审查报告后,对投诉事项进行集体讨论并作出表决
3.集体表决结果报常务理事会同意后,根据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制作书面处理决定书,由主任审核,会长签发后,送达各方当事人。
4.案件审查部部长由委员会副主任兼任,负责本部各项工作,下设若干工作人员。
二、受理与立案
1.本会案件受理部负责接待受理投诉工作,其工作职责 依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四条行使职责。
2.投诉案件的受理条件:
(1)被投诉人必须是本会会员;
(2)被投诉的行为必须是与会员执业行为相关的违规行为,或 严重影响律师行业声誉,给律师行业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投诉人应当提供与投诉事项相关的证据材料。
3.案件受理部接到投诉后,发现投诉内容不明或者证据材料不足等需要投诉人明确投诉内容或者需要投诉人补充证据的,应当一次性告知投诉人作出变更或补充。投诉受理查处期限从收到补正材料次日起计算。
4.案件受理部经初步审查,认为会员涉嫌违规行为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投诉移交主任,由主任决定是否立案,并可以将投诉情况告知被投诉人。主任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5.投诉案件被决定立案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发出立案通知。被投诉人为个人会员的,可以通过其所在律师事务所或 法律服务工作机构通知。被投诉人接到立案通知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案件受理部提交书面答辩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材料。
6.对于经审查不予立案的,应当经道德与纪律委员会审议投票后决定,在案件受理部作出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书面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但匿名投诉的除外。
需要由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其他律师协会处理的投诉案件,应当移交,并于决定移交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
7.被投诉人为个人会员的,经案件受理部审核认为同时涉及团体会员的,应当一并立案,并告知投诉人。
8.投诉人投诉会员的违规行为已超过两年的,不予立案。但违 规行为情节严重或者后果严重的,超过两年期限认为可能需要给予 纪律处分的,由案件受理部提交道德纪律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决定是否立案。
9.投诉人投诉实习律师或团体会员的行政管理人员的违规行 为的,案件受理部认为需要立案的,确定团体会员为被投诉人。
三、调查工作程序
(一)分案程序
1.协会决定立案受理的案件,由主任交办案件调查部,由部长按确定的轮候顺位分配到调查小组组长,由组长协调本小组成员调查。
2.若遇重大复杂或需要与司法行政部门组成联合调查小组时,主任决定成立临时调查小组时,案件调查部部长应当在案件调查部成员中抽调骨干委员成立临时调查小组。
(二)案件调查的基本流程
1.调查小组收到案件后,应当开展以下工作:
(1)向投诉人本人重新核实投诉事实并要求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调查内容应当笔录形式固定;
(2)向被投诉人通过笔录形式调查核实投诉事实,笔录中应当明确告知可以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及期限;
(3)向被投诉人单位负责人核实投诉事实,也可以要求自行提供书面意见;
(4)对于收集的证据材料应当与原件核对一致,并且提供的证据复印件由提供方签字(或盖章)确认。
2.调查小组应当在25日内完成全部调查工作,并出具最终调查报告。
3.调查报告应包括调查事实、具体处理意见或建议,包括是否建议启动书面审查会议程序或集体审查会议程序。
4.调查报告及全部调查案件材料由案件调查部部长转交本委员会秘书长。
四、审理工作程序
如最终调查报告建议予以相应纪律处分的,则案件审查部应告知被调查会员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如决定举行听证的,则按第四部分听证程序进行。
如不要求听证或道德纪律委员会认为无必要举行听证的,直接进入审查会议审查;
(一)审查会议,分以下两种:
1.书面审查会议:
(1)即为简化流程、提高工作效率而采取的微信群等网络讨论形式并以书面表决票作出表决。
(2)书面审查会议仅适用于审理一组进行案件集体讨论表决。
(3)审查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决定由出席会议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形成多数决议方为有效;但工作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4)本程序原则上应当在收到调查报告之日起10日内完成。
2.集体审查会议:
(1)适用重大、敏感或争议极大的行业投诉案件。
(2)成员由审理一组全体成员与审理二组不少于5名以上成员共同组成的临时审理工作会议。
(3)集体审查会议需临时审理工作会议中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决定由出席会议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形成多数决议方为有效;但本工作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4)本程序原则上应当在收到调查报告之日起25日内完成。
(二)案件审查会议启动程序
1.本委秘书长收到调查卷宗后应在次日交案件审查部部长。
2.案件审查部长收到案件材料后,按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决定:
(1)案件事实清楚、案情简单,且调查结论认定不存在行业处分情形时,直接启动审理一组进行书面审查会议表决;
(2)调查结论认为应当行业处分或建议免予行业处分,但案件事实清楚、案情简单,直接启动审理一组进行书面审查会议表决;
(3)案情复杂或者争议较大的案件,但并不符合集体审查会议启动条件的,报本委员会主任同意后,仍可启动审理一组进行书面审查会议表决;
(4)符合本工作细则认定的“重大、敏感或争议极大”标准时,报本委员会主任同意后,直接启动集体审查会议讨论表决;
3.案件审查部部长意见与本委员主任就某一案件是否启动集体审查会议表决程序存在争议时,可以先行启动书面审查会议表决程序就是否启动集体审查会议表决程序进行表决,以成员过半数形成决议内容执行。
(三)书面讨论表决程序
1.决定启动书面审查会议表决程序时,则按下列步骤操作:
(1)案件审查部部长交本委员会秘书长将调查小组的调查结论、以及收集的调查材料等资料以电子稿形式上传至本委员会微信群等网络交流平台。
(2)书面审查会议表决程序由案件审查部部长主持;主持人应当明确会议启动开始与结束的时间段;各委员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内将表决票回寄至本委员会秘书长统一统计,最终由主持人公布表决结果,表决票作为调查案件附卷保管。
(3)书面表决票由本委员会另行制作,各委员应当按规定格式填写表决票并署名。
(4)书面审查会议表决程序中不适用请假制度,各委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所议事项作出明确的表决意见。
(5)调查小组成员应当主动回应各成员的疑问;但不得作为审理一组成员参与表决。
2.若任一成员存在回避情形时,则该成员应当暂时退出本委员会工作群;待讨论结束后再重新入群。
3.案件审查部部长根据表决结果,报本委员会主任同意后,按下列程序分别处理:
(1)表决结果为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行业处分、或移交司法行政处罚时,则应当制作书面报告递交律协秘书处由常务理事会最终表决。
(2)表决结果为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不予行业处分时,则应当直接制作回复意见。
4.表决结果不形成二分之一以上有效结论时,则按下列程序处理:
(1)由本委主任决定是否启动二次书面审查会议再次表决;若仍无法形成二分之一以上有效结论时,则不予行业处分。
(2)由案件审查部部长提议,就是否启动书面审查会议表决程序以及就是否启动集体审查会议表决程序进行表决,以成员过半数形成决议内容执行。
(四)集体审查会议表决程序
1.案件审查部部长确定集体讨论表决程序的时间及地点;并由本委员会秘书长通知审理一组成员。
2.由案件审查部部长在律协秘书处的安排下,从审理二组成员库内抽取5名以上特邀成员,并现场确认是否可以参加会议。
3.集体审查会议表决程序应由全体会议成员过半数以上参加会议方可举行。会议由本委员会主任或案件审查部部长主持。
4.集合审查会议表决程序中,案件调查部部长或调查小组组长应当到会陈述调查过程、以及调查小组的调查结论以及是否给予行业处分的建议或意见。
5.案件处理结果应当根据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会议成员的意见作出审议结论。
6.审议结论不能形成多数有效意见的,由主持人根据则按下列标准作出判定:
(1)若对于同意给予行业处分的审理一组成员及审理二组成员表决结论均过半数通过时;则按给予行业处分作出决定。
(2)若对于同意给予行业处分的审理一组成员及审理二组成员表决结论中,其中一组仍达不到过半数通过时;则按不予行业处分作出决定。
7.案件审查部部长根据表决结果,制作建议行业处分书面报告报常务理事会表决或不予行业处分书面回复意见。
(五)听证程序及处分决定
1.在案件审查部拟提交常务理事会作出纪律处分决定前,应当通知被投诉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被投诉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道德纪律委员会告知后七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2.听证庭由三-五名听证成员组成,听证庭成员由道德纪律委员会主任在道德纪律委员会委员和审理委员会委员中指定,并确定一名听证主持人。听证庭的书记员由投诉受理查处中心的工作人员担任。
3.被投诉人申请听证的,必须按时亲自参加。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的,经道德纪律委员会主任批准,可延期一次,未申请延期并且未按时参加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4.被投诉人申请听证的,调查人员应当亲自参加听证,由调查人员宣读投诉书,陈述相关事实、证据和处分的依据。
5.被投诉人可委托一至二名本会会员作为听证代理人。被投诉人委托听证代理人的,应当在听证前二个工作日向道德纪律委员会提交有效的委托文书。道德纪律委员会认为受委托人员不符合委托条件的,受委托人不得参加听证。
6.听证仅向本会会员公开,除听证庭成员、听证参加人、听证代理人、听证庭工作人员外,本会道德纪律委员会委员和本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可以参加旁听,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派员旁听。
7.听证结束后,听证庭应当根据查明的事实、证据,结合调查人员和被投诉人方的意见,就被投诉人违规行为是否清楚、是否需要进行处分、作何种处分进行评议,经半数以上听证庭成员同意,拟定听证报告提交道德纪律委员会主任。
8.道德纪律委员会应当在听取听证评议报告或者审理报告后集体作出决定,会议(或微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决定由出席会议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作出。应当回避的人员不参加表决,不计入出席会议委员基数。会员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停止执业或者停业整顿行政处罚的,道德纪律委员会应当直接对该会员作出相应期限的中止会员权利的处分。
9.道德纪律委员会对有多个违规行为的会员进行处分的,应当对每个违规行为分别作出相应的处分,最后合并作出处分决定。
(六)参与常务理事会工作
1.提交常务理事会表决的案件,原则上由主任或案件调查部部长、案件审查部部长,到会说明情况。
2.案件审查部部长根据常务理事会决议,制作行业处分决定书或不予行业处分的书面回复意见。处分决定书经道德纪律委员会主任审核后,由本会会长签发。
(七)告知程序
1.案件审查部部长制作处分决定书或不予行业处分的书面回复意见,交本委主任核稿后由市律协秘书处分别交寄投诉人及被诉人(单位)。
2.案件审查部部长根据决议作出的不予行业处分的书面回复意见,应当根据投诉人本人意见当面接受答疑解惑工作。
五、其它规定
(一)回避程序
1.委员会主任交办案件时,需首先审查案件调查部部长是否存在回避情形,若发现需要回避的情形时,在案件审批流程表中注明情况,直接按本工作细则交办调查小组组长调查。
2.案件调查部部长发现轮侯调查小组成员存在回避情形时,在案件审批流程表中注明情况,直接交办给下一调查小组;该小组轮候为下一顺位调查小组。
3.调查小组收到分配案件后,若任何一成员认为存在回避情形时,则应当在三日内主动向本委员会秘书长递交书面回避申请。由案件调查部部长决定是否转交下一调查小组承办。
4.案件调查部部长、本委秘书长认为本人存在回避情形时,应在知悉该情况后三个工作日内主动向本委员会主任递交书面回避申请;由主任决定是否回避。
5.主任认为本人存在回避情形时,则应当在获悉情况后三个工作日内主动向协会秘书处递交书面回避申请,由协会分管副会长决定。
6.书面回避申请及审批单交调查小组保存在调查案件附卷;回避人员不参与该案件中任何事项的表决。
7.发生上述回避情形时,考虑案件的时效性及便利性,各方可以通知电话方式先行口头报告并口头决定;事后补办相关手续。
8.本回避程序适用于案件审查部。
(二)请假及辞退制度
1.因开庭出差等客观原因无法参加案件审查或集体讨论会议时,应当提交书面请假报告并附委托书及传票、出庭通知书、出差凭证等书面证据材料。本委员会成员请假均应向律协秘书处申请。
2.每一公历年度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但因回避原因除外),委员应当主动向律协常务理事会申请辞职:
(1)会议参加比例低于50%(含正常请假次数);
(2)在书面表决程序中,不参与表决或不规定时间寄出表决票超过二次以上的;
(3)调查小组不规定时间出具调查结论导致投诉人二次投诉或者超过二件以上的,并对事件负主要责任的。
(三)案件报请延长制度
1.因案件疑难复杂确实无法在本工作细则内完成调查或审理工作时的,经本委员会主任批准可延长分别延长10日至30日。
2.若延长期限超过一个月以上时,需报请协会分管副会长同意。
3.自立案之日超过三个月仍未能结案的,则报请律协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本工作细则自本委员会表决通过之日试行。
(五)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