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余女与陈男系夫妻,余女曾多次遭受陈男殴打,至身体、脸部多处软组织挫伤,余女未报警,也未就医,选择默默忍受。今年年初,陈男在酒后又对余女实施家暴,余女终于忍无可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然人民法院最终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由驳回了余女的诉请。
分析: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余女与陈男的情形明明符合家暴,但为什么没有被判准离婚呢?原因在于余女提供的证据不足,我们来看看以下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规定,所谓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面对家暴时,妇女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留有笔录和报案记录;并及时就医,鉴定伤情;如有继续侵害人身的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被申请人违反保护令的将会受到一定的处罚,具体的保护措施见《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妇女可以提交公安的报警记录和笔录、医院的医疗诊断证明、知情人或证明人就家暴行为的证言或书证材料、妇联或村(居)委会调解记录等作为证据。忍耐只会让对方有恃无恐,变本加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