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小王是一名建筑师,家住深圳,因为需要照顾家庭,2007年1月入职本地的一家的公司,入职之后一直在深圳工作。这家公司在跟小王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了工作地点为全国。2021年7月,因为公司的决策问题,需要将深圳分公司关停,要求全部员工到上海总公司办公。但是小王因为需要照顾家庭,坚决不同意在深圳以外的地点工作。小王与公司多次协商都未果,公司主动与小王解除了劳动关系,但公司始终认为是合法解除劳动关系,不同意支付小王任何费用。
那么针对这种情况,小王作为劳动者应该如何维权呢?
分析:
该公司在与小王签订劳动合同时,将工作地点约定为全国,属于约定不明。但该公司对小王进行工作地点的调整,并非是出于恶意,而是因为客观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小王不同意前往上海工作,双方的劳动合同已经无法继续履行。但是将劳动者从深圳调动到上海,对小王的生活造成了巨大影响,小王无法接受公司的调动,属于人之常情。
这种情况下恰恰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款的规定:“(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在该种情况下,公司应当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所以小王可以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